事故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报告与我们愈发关系密切,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避免篇幅过长。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故调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事故调查报告1
近年来,集团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紧紧围绕发展、效益、民生,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今年1—9月份,11个生产矿井9个单位井下杜绝了破皮伤;除XX公司、XX公司外,其余地面单位杜绝了岗位工伤。为接受个别单位工伤事故教训,确保年底安全生产,现就1—9月份各类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如下。
工伤事故基本情况
XX年1—9月份,发生工伤24起36名工伤,其中井下岗位工伤4起,6人轻伤、4人重伤;地面岗位工伤5起,3人轻伤、2人重伤;病亡3人,井下岗点2人、地面单位1人;交通事故11起,15人工伤、2人死亡;煤肺病1人。涉及11个二级单位,20个工种。
月份岗位工伤、交通事故统计图
由上图看出,交通事故一季度比较集中。根据实际,集团公司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制定下发了加强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相关传真,把职工交通事故纳入安全质量系统考评内容,交通工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8、9月份职工杜绝了交通工伤事故发生。
井下岗位工伤主要是2月1日XX公司在XX公司检修期间,发生提升运输事故造成7受伤,三月份矿发生2起提升运输事故造成2人重伤,9月15日XX公司综采面发生1名轻伤外,其它月份井下岗点均杜绝了破皮伤。
单位交通事故工伤人数统计图
从(下图)各单位交通事故工伤统计图看出,职工交通事故主要发生在西部矿井,XX公司、XX公司较突出。原因是职工居住地点距矿较远,开车、骑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上下班,易发生交通事故,要加强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
单位岗位工伤人数统计图
如图看出1—9月份15名岗位工伤集中在矿。看出地面安全生产和井下安全生产同等重要,非煤公司要加大地面生产单位安全检查力度,安监局组织人员定期对安全检查情况抽查并考核。
岗位工伤事故原因分析
如上图,1—9月份发生的.岗位工伤事故主要原因是跟班管理人员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流程管控不严不细;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差,流程管控,标准流程操作有待加强。
教训及措施
认真接受事故教训。提高思想境界,提升自主保安意识;广泛开展事故案例教育,收集整理1—9月份工伤事故案例,进行认真分析,并编印成册,下发到每一名职工手中。从事故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的做好各项安全质量工作。
事故调查报告2
一、事故基本情况
单位:机运队
时间:9月6日16时05分
地点:主运大巷750米处配电点
原因:在皮带启动时,供抱闸开关负荷侧接线腔内由于电缆相间绝缘损坏,造成相间短路,接线腔内引起电弧,同时造成开关电源侧接线柱短路,瞬间,短路电流较大,造成馈电开关电源侧相间击穿,造成电源侧电缆短路,导致中央变电所12#高爆开关过流二段跳闸。
伤亡情况:无
直接经济损失:一台KBZ16-630馈电开关接线腔烧毁,一台QBZ-80电磁启动器接线腔烧毁。
二、事故详细经过
20xx年9月6日下午16点05分,主运大巷皮带司机王小瑜汇报:皮带无法运转,1140馈电开关跳闸。中央变电所吕涛汇报:井下12号高爆过流跳闸。
16:30分,机运队党少敏与陈乾军赶往中央变电所,现场对12#高爆(供掘进)进行闭锁、挂牌处理,并准备好各类相关绝缘用具。 16:40分,机运队党少敏与陈乾军赶往主运大巷750米配电点,进行现场分析和故障诊断。
17:00分,通过开盖检查及工具测量,确定1140V馈电开关接线端电源侧已明显烧损、负荷侧同时受到较严重的电弧损坏,控制回路一切完好无异常;1140馈电供抱闸使用的80开关接线端经开盖检查发现电源侧已明显烧损,负荷侧同时受到较严重的电弧损坏,控制回路一切完好无异常;1140馈电供80开关的连接导线多处受到损坏,有明显的崩口处,但未发现短路点;1140馈电电源侧连接导线接线端内明显损坏,但其他位置完好无损,经摇测该线路正常。
17:10分,联系队组值班队长和调度室,要求从地面领取一台630馈电开关及80真空开关和10米6平方电缆线入井。
17:30分,分析故障原因后,经陈乾军对变压器对1140馈电的输出线进行拆除后,由党少敏审核后,联系中央变电所对变压器进行试送电,运行5分钟观察高爆开关一切数据正常,变压器运行正常。由党少敏在变电所进行拉闸操作,并停电、挂牌。
17:40分,拆除损坏的电缆,并重新做头。
18:30分,损坏开关拆除完毕。
18:40分,新馈电和真空开关到位。
18:50分,损坏开关升井。
20:50分,所有线路恢复供电。
21:20分,馈电及真空馈电各项整定调试完毕,主运大巷皮带起车。
三、事故原因分析
在皮带启动时,供抱闸开关负荷侧接线腔内由于电缆相间绝缘损
坏,造成相间短路,接线腔内引起电弧,同时造成开关电源侧接线柱短路,瞬间,短路电流较大,造成馈电开关电源侧相间击穿,造成电源侧电缆短路,导致中央变电所12#高爆开关过流二段跳闸。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包机责任人王润生,日常检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隐患,负主要责任,对其给予500元罚款。
2、机运队长张志伟,日常管理不到位,配电点管理松懈,负主要管理责任,对其给予300元罚款。
3、机运队长党少敏,现场管理不到位,对其给予300元罚款。
4、机电科长王爱国,监管不到位,对其给予300元罚款。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
1、此次事故进行全矿通报批评,相关人员加强学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2、加强配电点的日常管理维护,加大日常检查力度。
3、对于750米处机电硐室,制定相关制度,闲杂人等不得入内。
4、硐室周围加设栅栏、上锁,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
5、加强职工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6、重要配电点专人专管,制定专项的巡查和检修计划,加强日常巡检工作。
附件:
1、调查人员名单(签字)
2、事故现场照片
调查人员(签字):
现场照片:
KBZ16-630馈电开关接线腔 QBZ-80启动器接线腔
事故调查报告3
一、前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以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矿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二、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情况等(矿山企业还应包括可采储量、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方式及主要灾害等情况)。
三、事故发生及抢救情况
(一)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等。
(二)事故报告、抢救、搜救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二)事故性质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一)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三)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六、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七、附件
(一)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
(三)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四)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五)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4
一、事故基本情况
10月10日晚上8时许,某工厂生产车间发生一起工伤事故。事故现场为工厂1号车间自动化生产线上,机械手臂突然失控,巨大的力量猛烈撞击到一名工人的头部。工人当场昏迷,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给工厂、家属及社会带来极大的影响。
二、调查情况分析
1。事故过程
根据调查,事故发生前,该车间自动化生产线正常运行。机械手臂负责往来运输,转移成品。当晚,该机械手臂出现异常,突然失控,直接撞击到工人头部。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原因分析
2.1设备故障
经过调查,发现是机械手臂故障所致,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a)设备维护不当。由于设备投入生产时间较长,长期使用未得到及时维修和保养,设备作业不稳定,出现故障率较高。
b)设备设计存在缺陷。设备的结构、功能设计存在问题,缺少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2管理漏洞
a)检查不尽职。负责设备日常检查保养的相关人员未能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忽视了设备隐患。
b)缺乏安全意识。现场人员工作中未能认真培养和落实安全意识,存在安全管理的`漏洞。
三、对策建议
1。即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强化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运行稳定。
2。组建由安全巡查员、技术员、生产人员等组成的安全生产巡查小组,定期对设备进行巡查、检查、排除隐患。
3。加强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及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结论
此次事故深刻地反映出企业安全管理薄弱、安全生产意识不足、安全设备维护保养缺失等问题。特此建议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处置措施,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切实保障员工安全生产。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提高员工的自我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事故调查报告5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做出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报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1)职业病危害事故分类
2002年5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2)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规定:“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八条规定:“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
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做如下处理:
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紧急措施。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采取相应措施。
3)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4)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做出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报告。
5)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6)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2、职业病种类
根据2002年4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我国职业病共分为10类115种:
(1)尘肺: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等13种。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等11种。
(3)职业中毒:包括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56种。
(4)物理因素所至职业病:包括中暑、减压病等5种。
(5)生物因素所至职业病: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3种。
(6)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8种。
(7)职业性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3种。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3种。
(9)职业性肿瘤:包括联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等8种。
(10)其他职业病:包括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等5种。
3、职业病报告
根据卫生部1988年8月20日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相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一切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都应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
4、职业病诊断与处理
根据卫生部2002年5月1日颁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疗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自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其职业病待遇应由原单位负责或两个单位协调处理,双方商妥后可办理调转手续。并将其健康档案、职业病诊断证明及职业病处理情况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单位。调出、调入单位都应将情况报告所在地区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备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生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
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事故调查报告6
1、目的
为做好各类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积极采取各项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大众汽车(含沪外工厂、上海上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
3、定义
(1)工伤事故:本规定所称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①未遂事件:是指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②包扎/急救事故:经过医药箱药物或在医务室简单处理,不需要进一步去医院处理即可继续工作的伤害事故。
③可记录事故:指所发生的伤害经医院处理后暂时难以继续原工作内容,但不损失第二个工作日的伤害事故。
④轻伤事故:指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损失工作日大于1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工伤事故
⑤重伤事故:指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工伤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在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范畴内,并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疾病。
(3)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4、责任
(1)消防与安全(MSF)是公司内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公司内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整改跟踪和管理工作。
(2)安全保障规划与控制(MSP)负责工伤的认定申请和工伤假期、工伤档案的管理工作。
(3)职业健康(MSH)是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工伤康复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工作。
(4)人事(MP)是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工伤待遇的管理工作。
(5)事发各级部门是事故处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抢救、事故的上报、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伤材料的提交、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整改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6)工会参与并监督各类职工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
(7)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或配合)沪外工厂工伤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整改落实、医疗救助、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假期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5、规定
(1)工伤事故报告
①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K2部门,涉及人员伤亡的还应报告MSH/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并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②事发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属K1/R1部门,所属部门工会,分工会,MSF,MP或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并在工伤事故发生的12小时内将工伤快报发送公司MSF。
③事发所属K1/R1部门、MSF、MP、分工会、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后,应分条线直接或逐级电话快报上级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
④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汽集团安监中心,区安监、公安、检察、工会等相关部门,并由上汽集团依法上报市局相关行政部门;沪外工厂负责人、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海大众汽车总部,并依法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当地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
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e)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f)事故控制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
(g)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⑥事故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新的情况主要指:
(a)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b)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⑦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拍摄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⑧情况紧急的场合,各相关人员均可越级报告。
⑨MSF收到事故快报后,应根据公司规定或领导要求快报两办,并责成督促工伤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2)工伤事故现场处理
①工伤事故事发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亲自或指定人员赶到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标记,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②工伤事故发生后,事发K2部门应立即组织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召开现场会,通报事故情况,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总结事故教训,并做好继续生产的准备。
(3)工伤事故调查小组组成:
①未遂事件、包扎/急救事故、可记录事故由事发K2部门牵头,组织K2部门工会、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②轻伤事故由事发K1/R1部门牵头,组织事发K2部门,事发K1/R1部门工会、分工会等相关的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③重伤、死亡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区安监局、区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沪外工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当地安监局、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部门应牵头,组织事发K1/R1部门、分工会和公司工会及相关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协助小组。
事故调查报告7
1.事故名称(简题)____违章触电事故 事故编号:
2.事故单位全称:_____电业局__农电所 地址_______
3.业别: 供电企业 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 上级主管单位:___电业局
4.事故发生时间xxx年xx月x日xx时xx分
5.事故类别:一般人身事故 主要原因分析 违章作业,触电死亡
6.事故伤亡情况:死亡1人
7.事故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xxx年xx月xx日下午x时x分xx口头安排xx、xx去xxx路与xx路十字路口拆解路灯电缆接头。xx_开车拉xx到现场路灯控制箱后,xx下车后拉开控制箱内电源总开关,等修配厂工作人员来。此时xx车路过,看见路口交通指挥信号灯不亮(此信号灯电源接在总开关负荷侧),就问xx,xx说:“控制箱电源总开关拉了”,xx说:“你去把控制箱电源总开关合上,再把其余三路控制路灯的电源开关拉开”。王波就去控制箱操作,xx开车跟了过去,王波合上控制箱总开关,交通指挥信号灯就亮了。xx对王波说:“你把控制路灯电源那三路开关拉开”xxx侧身说道:“我知道了”。这时xx看到交通指挥信号灯是绿灯,就开车离开了。由于路灯时间控制开关在合闸位置,下边西侧的一个开关也在合闸位置。(此开
关正是xx和xx工作地段电缆电源控制开关)。xx就去和xx开始拆除路灯电缆导线接头绝缘胶带,胶带拆除后,xx用右手去摸拆开绝缘胶带的导线接头,被电击了一下,喊了声“怎么有电”往后退了一步,同时xx也趴在裸露的线头上。这时xx正好到现场送胶带,发现xx趴在电线上、立即拉xx的衣服把他翻过来,先拉xx左胳膊,使左手脱离电源,又发现xx右手也握着导线,又拉xx右胳膊使右手脱离电源,由于xx左右手分别抓住裸露的两根导线致使电流通过杜波的心脏,(两根导线间电压为220V)。在xx脱离电源后,xx立即对王波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胸外按压。 大约1-2分钟后陈__开车路过现场,看到不少人围观,就下车查看,看见xx在救治王波,xx就和xx一起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8.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对策( ),执行人、完成期限以及执检查人:
1)加强检修现场安全措施执行力的管理,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发生。避免不停电、不验电、不装设接电线(使用个人保安线)就进行工作。
2)针对低压作业麻痹思想,展开学习。加大员工技术培训和培训,提高员工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9.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当事人xx、xx低压维修作业,未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使用个人保安线、悬挂标志牌和装设遮拦(围栏)。进行配电设备停电作业前,应断开可能送电到待检修设备、配电变压器各侧的`所有
线路(包括用户线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并验电、接地后,才能进行工作”。而当事人xx、xx违章作业,王波工作中操作开关后、没有验电、使用个人保安线等安全技术措施,造成王波一人触电死亡。
2)由于xx两手同时分别握住两根导线。以至于触电后,没有立即脱离电源。
3)xxx未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中的规定“任何人发现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未发现和制止xx、xx违反安规违章作业的行为。
处理意见:
依据xxxx〔20xx〕x号文件《______电力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的通知》处理如下:电工xxx工作中,作为工作负责人,严重违章,停电时拉错开关、没有验电、使用个人保安线等安全技术措施,是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应处以解除的处罚,因xxx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电工xxx违章作业,对安规学习不彻底,没有发现违章作业,负次要责任。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5000元。xxx所副所长xx在工作现场让杜波合上控制箱总开关后,没有监督王波拉开路灯电源的三个控制开关,也没有检查工作现场的安全措施,监管不到位。对此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罚款8000元。所长xxx作为xx所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员工安全管理不到位,负有次要责任。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罚款8000元。
10.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事故单位负责人: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负责人: 主持事故调查单位盖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事故调查报告8
一、事故概述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本公司XXX车间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事故现场为车间二楼XXX设备,现场工人为X人,其中被伤人数X人,死亡人数X人。
二、调查结果
2.1 事故原因
经调查,事故原因为XXX。
2.2 事故过程
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工人在进行XXX设备的XXX作业,由于XXX原因,导致XXX发生,使得工人受伤或死亡。
2.3 相关人员责任
2.3.1 监督责任
本公司XXX人员在事故发生前未对XXX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问题。
2.3.2 管理责任
本公司XXX人员在事故发生前未能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程要求制定XXX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未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存在管理缺失。
2.3.3 工人责任
本次事故中,由于工人XX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此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4 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遣专业救援人员和医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救、处理和调查。同时,公司对现场设备进行紧急停机,并进行相关安全调查。
三、责任追究
3.1 公司管理人员
对于本次事故,公司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明显的`缺失,存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公司将对管理人员进行斗争教育和内部审查,并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3.2 相关工人
对于本次事故中,因工人未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公司将对相关工人进行内部处罚,并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四、安全改进措施
4.1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公司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4.2 完善安全操作规程
公司将针对本次事故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完善XXX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确保安全操作规程得以落实。
4.3 加强现场监管
公司将加强对现场的监管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五、结论
针对本次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已展开全面调查,并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对于既得的管理责任和工人责任,公司将进行相应处理和追究,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和加强现场监管,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事故调查报告9
20xx年5月5日13时38分左右,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561路公交总站北侧一在建钢结构建筑发生倒塌,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以及朝阳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级联合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对事故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并经市政府批复结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及租赁情况
事故建筑土地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村委会集体建设用地,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原有46间平房,建筑面积1255平方米。20xx年10月,西直河村村委会将该处平房及附属土地出租给xx欣大谷饲料配送中心(法定代表人张来玉),租期20年。xx欣大谷饲料配送中心承租后,张来玉在未解除xx欣大谷饲料配送中心与村委会租赁合同的情况下,与朝阳区小红门乡个人芦国胜口头约定,由芦国胜实际承租并负责向村委会缴纳租金。芦国胜在实际承租后,未经村委会同意拆除了原有平房并重新建造了一层3000平方米的钢结构仓库,用于出租经营。20xx年3月,芦国胜个人又出资在原有钢结构仓库北侧开始建造4层楼房,拟作为老年公寓用于出租。
20xx年4月15日,芦国胜将钢结构仓库再次转租给王益森(浙江省人)和杜森山(黑龙江省人)2人,计划对地上房屋拆除后新建造四层钢结构房屋。王益森和杜森山将拆除和新建钢结构房屋包给潘德东个人,新建钢结构房屋由杜森山和潘德东负责设计,具体拆除及建造工作由杜森山负责。20xx年4月13日,潘德东联系邢和军(个人),由邢和军具体负责原有房屋的拆除和新建房屋的土建部分的施工,并协助潘德东负责现场作业管理。4月22日左右,拆除原有钢结构库房工作完毕后,潘德东组织相关人员施工,杜森山联系吊车司机熊金芳负责水泥预制板的吊装,吊装现场信号工由潘德东临时安排。现场从事作业的人员均为社会人员,除吊车司机熊金芳具有特种作业证外,其余的钢结构焊接人员和吊装信号工均无相关特种作业资格。5月2日左右,完成了倒塌部分一层顶部水泥预制板的吊装作业。5月4日,完成了倒塌部分二层顶部南侧水泥预制板的吊装作业。
(二)事故建筑审批和监管情况
1、王益森和杜森山所建造的四层钢结构房屋在未办理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擅自组织施工。经有关部门认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设。
2、西直河村村委会在明知该地块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下,未对违法建设及时予以查处,而是放任违法建设行为,亦未按照乡政府的要求及时上报该违法建筑的查处情况。
3、十八里店乡政府在发现该违法建设后,虽及时下发了相关指令,但未进一步督促西直河村委会采取有效措施给予制止。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情况
20xx年5月5日7时许,潘德东安排6名人员,配合汽车吊司机熊金芳自西向东吊装二层水泥预制板作业。10时许,完成了西侧三间的铺设工作。之后,熊金芳将汽车吊支在在建房屋东侧,开始对东侧三间实施吊装作业。13时38分左右,吊装人员在吊装钢结构二层东北角水泥预制板时,钢结构房屋整体失稳发生倒塌,造成现场吊装3名作业人员随倒塌钢结构房屋坠落,同时,将地面1名现场吊装作业人员和一层建筑物内休息人员中的6人埋压。
13时42分,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xx市消防总队、朝阳消防支队组织25部消防车、175名消防官兵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同时,调动xx城建集团抢险大队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截止5月6日凌晨6时32分,救援工作结束。此次事故共计造成4人死亡、6人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在建钢结构房屋结构体系不合理和钢结构焊接质量差,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结构计算及焊缝质量检测,钢结构房屋1层与2层部分柱未在同一轴线上,竖向荷载不能有效地传递;预制板下未设预埋件,未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梁与柱的连接处未设加劲板;柱脚未采用埋入式且纵梁的截面尺寸过小,不能形成双向框架。焊缝普遍存在未焊透、漏焊、未清焊渣、接头不良、错边等缺陷;相邻焊缝距离过近,小于《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xx)的200mm限值的要求;柱脚位于预埋件以外,1层柱脚与预埋件之间连接较差,预埋件混凝土不密实。
事故建筑钢结构体系不合理,2层顶板荷载不能直接通过2层的柱传导至1层柱上,引起1层主框架承载力严重不足;钢结构焊缝的焊接质量过差,引发钢结构焊接部位在没有征兆的情况下突然断裂;纵梁截面尺寸过小,不能有效形成双向框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及预制板与钢梁之间连接的整体性,从而引发在建6个开间的7榀框架连续倒塌。
(二)间接原因
1、违法建设和发包钢结构工程。王益森和杜森山在建设前未办理相关规划和施工等许可手续,且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的潘德东个人。
2、违法承揽工程和违法组织施工。潘德东个人没有任何建设工程施工和设计资质,违法承揽工程;在没有任何正规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的情况下,组织无电气焊特种作业资格人员实施施工作业,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未严格贯彻落实市、区、乡、村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未按规定向乡政府上报违法建设情况,未对违法建设施工现场开展有效的监督检查,也未向乡政府上报、回复违法建设的查处情况,对发生事故的违法建设不予制止,致使该违法建设得以施工。
4、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政府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后,虽及时下发了《违法建筑拆除通知》,但未进一步督促西直河村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发生事故的违法建设制止不力、查处不力。
(三)事故性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述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个人违法建设、非法施工引发的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了相应处理。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王益森未按规定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在无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的情况下,使用无相关施工资格的个人实施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杜森山未按规定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在无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方案的情况下,使用无相关施工资格的个人实施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潘德东不具备建筑施工相关资格,在没有任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制定施工组织方案、未对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施工,违章指挥无特种作业资格的社会人员从事焊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原副乡长杨为民,中共党员,作为乡控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主要负责乡域内违法建设的拆违、控违工作。20xx年3月,杨为民在明知事故现场地块内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下,仅组织相关人员在3月21日下发两份《违法建筑拆除通知》,并未采取责令停工、查封现场、拆除违建等有效措施,亦未按照《十八里店乡控制和拆除违法建设工作方案》、《十八里店乡控制违法建设阶段性工作意见》的要求,监督西直河村有效查处违法建设,致使该违法建设的施工顺利进行,对事故现场地块违法建设查处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原党总支书记韩志祥,中共党员,作为乡控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村控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控违、拆违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村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韩志祥未能严格控制建筑材料进村;从未对事故现场地块违法建设的情况进行检查;未对本村的控违、拆违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在乡城管分队发现事故现场地块违法建设后,未按照要求及时向乡政府上报、回复违法建设查处情况,致使事故现场地块违法建设顺利进行,对事故现场地块违法建设查处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十八里店乡西直河村原代主任李继红,中共党员,作为乡控违、拆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村控违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控违、拆违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村域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李继红在明知事故现场地块内存在违法建设施工行为的情况下,未对违建现场进行检查,未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未按规定向乡政府上报违法建设情况,亦未向乡政府申请帮助拆除,致使事故现场违法建筑违法施工顺利进行,对事故现场地块违法建设查处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玩忽职守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上述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待司法机关查清犯罪事实、追究刑事责任后,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建议朝阳区纪委监察局对十八里店乡党委书记赵红伟和乡长米振华按照《xx市行政问责办法》,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行政告诫处理。
此外,事故调查组已致函朝阳区政府对事故地点北侧芦国胜个人出资建设的四层楼房(建筑面积约4500平方米)的性质进行认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目前,朝阳区政府已按照规定拆除了该四层楼房。
五、建议和措施
该起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措施。
(一)十八里店乡政府和西直河村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建设工作力度。针对城乡结合部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特别是针对为非法牟取更多经营性拆迁补偿利益而违法抢建的工程,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并完善动态巡查、举报、查处、督办等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坚决落实打非行动属地监管责任。
(二)朝阳区政府要严格按照《xx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228号令)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打非治违工作的部署及要求,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打击违法建设工作的研究,督促乡镇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行为。
事故调查报告10
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20xx年3月10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的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3号厂房钢结构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自制吊篮钢平台高处坠落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00万元。经市政府“3.10”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严重违反安全生产和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造成的责任事故。近日,经省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复同意对该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5月24日,地址位于阜宁经济开发区花园路68号,法定代表人罗虹,注册资本5000万元,一般经营项目为风力发电机轴承及其相关配套产品生产、研究、开发和销售。20xx年1月9日,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阜宁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该公司总投资45694万元,占地203亩,新增建筑面积94740平方米,建成年产2.5兆瓦以上风电轴承30000吨的生产能力生产项目。
20xx年11月13日,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与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项目为江苏京冶1号、2号、3号厂房、综合楼、后勤服务中心、传达室、道路、给排水等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无施工资质个人唐于军挂靠该公司施工资质承建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双方口头协议收取挂靠管理费20万元。唐于军承揽工程后,又将建设项目土建、钢结构工程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邹其龙和孟凡东。孟凡东以个人名义非法承揽钢结构工程,又将钢结构安装业务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孙文军。
在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3号厂房进行屋面梁钢檩条下反扣彩钢板安装工作时,由于3号厂房高度较高,采用活动脚手架方式施工会投入较大,故施工负责人要求施工人员自制了两只吊篮钢平台,采用吊篮施工。20xx年3月10日11时10分左右,孙文亮等人在安装结束后,准备将吊篮钢平台下降至地面,当钢平台从作业面下降约1.5米时,该平台东北角提升钢丝绳突然断裂,造成钢平台失稳,随后西北角提升钢丝绳断裂,使吊篮北端坠落,在吊篮钢平台一端坠落冲击荷载的作用下,南侧两根提升钢丝绳相继断裂,致使9名施工人员坠落,吊篮钢平台呈180度倾覆于地面,部分人员被压在钢平台下。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一是违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自制简易吊篮钢平台;二是吊篮钢平台提升钢丝绳选择不符合标准;三是吊篮钢平台制作工艺、结构不合理;四是吊篮钢平台传动装置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间接原因:一是建筑工程层层转包非法分包,现场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唐于军非法挂靠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工程,又将建设项目土建、钢结构工程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邹其龙和孟凡东。孟凡东以个人名义非法承揽钢结构工程,又将钢结构安装业务非法分包给无资质个人孙文军,施工现场违章作业,野蛮施工;二是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出借资质。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礼清同意无资质个人唐于军非法挂靠本企业资质承揽工程,非法承包须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安全管理混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施工现场无人监管;三是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现场监理工作严重不力。对钢结构专项施工方案未审查,对擅自使用自制吊篮钢平台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不到位。
三、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责任追究情况
根据市政府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18名事故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其中1名责任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3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12名责任人分别受到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2名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具体处理情况见附件)。市安监局依据有关规定,对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
公司分别给予34万元和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市城乡建设局依据有关规定提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对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暂停招投标60日。同时,责成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阜宁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责成阜宁县人民政府向盐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有关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和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切实将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切实增强法制观念。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和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履行法定的行政许可程序,严禁工程施工非法转包、分包。强化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强化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不得上岗作业。
(三)迅速整改事故隐患。阳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宁县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江苏京冶海上风电轴承制造有限公司等单位要督促和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行为。要紧密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可能发生事故的各个环节、各个场所、各个岗位进行全面彻底地排查。对排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迅速落实整改人员、资金、措施,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到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在抓好工程质量监理的同时更要抓好工程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定期巡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四)强化施工项目监管。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园区、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管力度,对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未履行行政许可程序的项目不得要求开工建设。要组织开展打击非法挂靠、非法转包专项治理行动,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留死角,不漏盲点,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加强建筑行业管理。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不断整顿和规范全市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在全市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专项整治和建设工程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堵住安全管理漏洞,努力形成建筑市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六)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宁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xx〕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xx〕136号)和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认真做好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三大排查”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压降各类事故的发生,保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
事故调查报告11
公司共有员工50名,其中安全管理人员6名。该公司无自有储存场所,自XX年4月起租赁长沙市液化石油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场地及储存设施,储存乙醇、甲醇、酮类等物料。本次事故中轻型货车所运乙醇系长沙大承化工有限公司从该公司购买并充装。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该厂成立于XX年10月20日,是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直属的商用车制造工厂,经营范围包括制造、销售轻型汽车、低速货车、农用机械、拖拉机及配件、模具、冲压件、机械电器设备及进出口业务等。本次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在该厂生产。
长沙市胜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xx年9月7日,法定代表人刘幸福,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汽车(不含小轿车)、农用车、机械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代办机动车上牌,不包括货车二类底盘的销售。本次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用于加装货厢的货车二类底盘系该公司出售。
长沙市芙蓉区安顺货柜加工厂。该厂系民营企业,经营者为彭吉安,经营范围包括货柜加工、销售及维修服务。该厂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得从事汽车生产及改装。本事故中肇事的轻型货车在该厂进行了加装货厢、更换钢板弹簧等改装。
长沙市芙蓉区振兴塑料厂。该厂是一家无照经营的私营塑料罐体加工厂,经营者为唐谷云,肇事的轻型货车所用的聚丙烯材质方形罐体系在该厂制作。
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该公司原名为望城县机动车辆检测站,20xx年2月7日变更为长沙市翔龙城西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喻英军,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具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检验产品/类别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四轮及四轮以上)。20xx年3月18日肇事轻型货车在该公司进行了注册登记检验,整车检验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
湖南长沙汽车检测站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19xx年3月26日,法定代表人为龚乐群,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具有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检验产品/类别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四轮及四轮以上)、机动车安全技术等级评定(四轮及四轮以上)。20xx年3月10日肇事轻型货车在该公司进行了在用机动车检验,整车检验结论为合格(建议维护)。
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路段位于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水泥混凝土路面,小客车限速12公里/小时,其他车辆限速100公里/小时。事故发生地点在由东向西车道,第第二行车道宽均为3.7米,应急车道宽2.9米,道路线形为左向转弯,弯道半径XX米,超高值2%,自东向西下坡坡度0.5%。
事发地点7月19日凌晨1时至4时为晴天,能见度20—10.5千米,温度24.9—24.0摄氏度,空气湿度90%—95%。凌晨3时风速为2.5米/秒,风向为东北风。
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前路段状况。
xx月19日1时12分(本次事故发生前1小时45分钟),在沪昆高速公路1312公里450米处,一辆自西向东行驶的空油罐车冲过中央隔离护栏,与自东向西行驶的一辆大型客车和一辆小型客车发生刮碰并起火,造成1人死亡,双向交通中断,出现车辆排队。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在自东往西方向距事故点300米以外,实施临时交通管制,禁止车辆进入事故现场路段,并安排一辆警车在自东往西方向距离车流尾端500米外向来车方向,随滞留车辆的延长,适时移动警车,通过闪警灯、鸣警笛、喊话方式示警。至本次事故发生时,自东向西方向车道内排队车辆约400辆,排队长度约3.1公里。
事故发生经过。
xx月18日6时45分,由贾安奎、彭骏昌驾驶的闽by2508大客车载1名乘客从福建省长乐市营前镇出发(未按规定到莆田涵江汽车总站进行安全例检和办理报班手续),车辆未按核准路线行驶,行经沈海高速、厦蓉高速,沿途在福建、江西境内上下客9次。22时26分,沿炎睦高速进入湖南省境内,此时车上共有乘客54人,后再无人员上下车。19日2时57分,贾安奎驾驶大客车到达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时,因前方临时交通管制停于第一车道排队等候。
xx月18日17时,刘斌驾驶湘a3zt46轻型货车在位于湖南省长沙县的长沙新鸿胜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土桥仓库充装6.52吨乙醇,运往武冈县湖南湛大泰康药业有限公司,行经长沙绕城高速公路、长潭西高速公路,22时45分进入沪昆高速公路。
xx月19日2时57分,湘a3zt46轻型货车沿沪昆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309公里33米路段时,以每小时85公里的速度与前方排队等候通行的闽by2508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致轻型货车运载的乙醇瞬间大量泄漏燃烧,引燃轻型货车、大客车及前方快车道上排队的车牌号为粤f08030小型越野车、右侧行车道上排队的车牌号为浙a98206重型厢式货车和赣e38950/赣e4537挂铰接列车,造成大客车52人死亡、4人受伤,轻型货车2人死亡,重型厢式货车和小型越野车各1人受伤,5辆车被烧毁以及公路设施受损。
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湖南省高速公路交警、邵阳市消防官兵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接报后,湖南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了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组,指导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公安、消防、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组,于事发当天赶到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事故调查报告12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分厂、各部门未遂事故、轻微事故信息的报告程序,确保未遂事故、事故快报信息的时效性,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和分析查找原因,采取预防控制措施,认真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保证正常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各分厂、各部门未遂事故、轻微事故信息的报告程序。 本程序不适用于《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制度汇编》 , (A 版) “事故管理制度-3.1.6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事故分类” 中的事故。
3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国发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20xx】23 号;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236 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 21 号;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20xx。
4. 职责和任务
4.1 安全环保处负责未遂事故、轻微事故的统计、存档,并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工作,确保该程序的有效运行。
4.2 事故所在单位管理人员要迅速、逐级上报,并简要说明现场情况。
4.3 事故调查的任务: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
4.4 事故处理的任务: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
5 工作程序
5.1 事故报告
5.1.1 事故发生后,事故所在岗位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直接或逐级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须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安全环保处,发生严重未遂事故或微伤事故,还应同时报告生产部分管经理。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5.1.2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b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c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1.3 事故发生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认真填写《未遂事故报告》或《事故报告》,按规定的时间上报安全环保处,上交时间自发生事故之日起不得超过 3 天。
5.1.4 安全部门按规定每月对公司人员伤亡事故情况进行统计,月初按要求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出事故月报表,年初报出上年事故年报表。
5.2 调查处理
5.2.1 一般未遂事故由事故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于三日内将未遂事故报告报安全部门。
5.2.2 严重未遂事故和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环保处或公司指定人员组织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2.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a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害情况;
b 确定事故责任者;
c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d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2.4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5.2.5 事故调查组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2.6 事故处理要求:
5.2.6.1 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5.2.6.2 在处理事故时,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注:1 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2 事故的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5.3 分析整改
5.3.1 事故的分析按以下步骤进行:
5.3.1.1 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从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受伤部位、受伤性质、起因物、致害物、伤害方式、不安全状态、不安全行为。
5.3.1.2 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5.3.1.3 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有以下七种:
5.3.1.4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5.3.1.5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5.3.1.6 劳动组织不合理;
5.3.1.7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3.1.8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5.3.1.9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5.3.1.10 其他
5.3.2 事故责任分析
5.3.2.1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
5.3.2.2 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然后再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3.2.3 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是指某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
5.3.2.4 事故调查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走群众路线,详细了解与事故有关的各方面情况,尽可能全面掌握事故的全过程,为事故分析提供依据。
5.3.2.5 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造成事故恶化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5.3.2.6 凡因违章指挥,缺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职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或知设施有隐患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5.3.3 事故整改
5.3.3.1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结果,制定出全面的整改落实措施,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规定整改期限,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审查验收。
5.3.3.2 整改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调查报告整改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安全环保处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5.3.3.3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按要求写出验收报告,由安全环保处组织检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整改单位向安全环保处报告全部整改资料,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重新整改,直到合格为止。
5.4 事故管理
5.4.1 一般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经安全环保处审查。
5.4.2 严重未遂事故、轻微事故由生产部分管领导或其指定部门负责处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落实整改。
5.4.3 事故单位填写未遂事故、轻微事故报告,报安全环保处统计、存档。
5.5 奖惩
5.5.1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对事故苗头发现及时,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的,避免事态扩大的;
(2)对事故处置及时、正确、果断,有效制止险情扩大,或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或在应急处理有突出立功表现的;
(3)对事故正确处理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5.5.2 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造成事故恶化的,取消主要责任者当月 ABC 证。
5.5.3 有关管理人员凡因违章指挥,缺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职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或知设施有隐患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事故的,根据有关领导人员责任大小对其当月 ABC 证进行相应分值扣除。
5.5.4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履行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月取消 ABC 证:
(1)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3)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或者事故发生后擅离职守的;
(6)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7)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信息有重大疏漏的;
(8)《事故报告》或《未遂事故报告》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9)其他违规行为。
6 支持性记录
6.1 事故报告表 YK/AQ-JL-030
6.2 未遂事故报告表 YK/AQ-JL-030
6.3 事故调查报告 YK/AQ-JL-032
事故调查报告13
一、用人单位名称:xx
二、用人单位性质:xx
三、用人单位地址:xx
四、发生事故时间:xx年xx月x日x时x分
五、发生事故地点:x
六、事故性质:xx
七、伤(亡)人员情况
姓名xx
性别xx
年龄xx
职业xx
工种xx
工作岗位xx
伤害部位xx
伤害种类xx
伤害程度xx
受过何种安全教育xx
八、事故经过:xx年xx月x日x时x分工作时间内,在xxxxxx公司xxxxxx车间xxxxxx地点xxxxxx工作时发生xxxxxx事故(要详细叙述发生事故的过程),致使申请人xxxxxx部位受伤。申请人受伤后,于xx年xx月x日x时x分(与初诊病历时间相同),到xxxxxx医院治疗,诊断为:xxxxxxxxx(与医院诊断证明书完全一样)。
九、事故分析:xxxxxxxxx
十、整改措施:xxxxxxxxx
十一、调查人员签字:xxxxxxxxx
事故调查报告14
一、机动车交通交通事故责任案件的特点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数量大
道路交通案件的数量大有其多重原因,一方面公民的安全意识不强,不遵守交通规则,过马路不看红绿灯,甚至还有翻越隔离栏杆的行为,电动摩托车在马路上随意行驶,造成事故频发。另一方面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淡化了交警部门的调解职能,改变了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行政调解为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导致案件大量涌向法院。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某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811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419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1%。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案件共计730件,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占当年民一类案件50%。
(二)案件审理期限长
依某地法院为例,20xx审判年度该地法院民一庭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共计362件,其中需要伤残鉴定以及财产损失鉴定的案件为270件,约占总数的3/4。这类案件从立到审,大都经历较长时间的中止程序来进行鉴定,造成大量案件审理期限过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人身受到伤害的,一般应自医疗终结后或者作出鉴定之日起一年内起诉;对于财产受到损害的,一般应在二年内起诉。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受害人将失去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方会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事故责任方逃避、隐匿、转移赔偿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当事人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尽管此时受害方尚未医疗终结或作出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往往会采取中止审理的方式,避免案件超过审理期限。待当事人医疗终结后有些案件还需要经过司法鉴定这一个步骤,也就是说治疗终结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无形中将该项程序纳入了法庭的审理步骤。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是,如果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属于提出反驳证据、相反证据、新的证据范围内的,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另外,对申请鉴定的事项涉及重大利益的,为了解决矛盾、平衡双方利益,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也可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的也不计入审限。这自然造成了案件审限过长,因此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审理时往往会因证据来源的条件显得较为繁琐复杂,由简易转为普通审理。
(三)大部分案件相对简单,但双方不容易达成调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会根据现场情况作出责任划分明确的交通事故责任报告,此份报告是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且证明力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一方要求尽快得到赔偿救治。事故责任一方以及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则表示在责任划分明确后进行合理赔偿。法院的审理往往就是在理清事故的责任、费用等问题后作出裁判。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该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条的规定,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书。据此,可以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程序选择权,即可以选择申请公安机关调解或向法院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责任主体之一保险公司也不认可调解书,交强险是一种社会性质的保险,它区别于商业保险,不盈利、不亏损是其自身特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事故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抢救费用。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虽然调解书在执行上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保险公司根据其自身的业务需要拒绝调解,往往双方当事人拿到的是调解而成的判决文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因制度缺陷,致使的现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是明确的侵权案件,机动车保险是典型的合同案件,二者属于两种案由。但为提高审判效率,保障当事人权利。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追加机动车责任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虽然有法释【20xx】19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但法理依据欠缺。
案件自身特点(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其中)及监督制度缺失,造成因交通事故各个环节多又缺乏制度约束,各个环节的机构又很难统筹的达成更高的监督体制。造成部分司法及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法律漏洞(即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而进行牟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目前,一些南方城市(已有向北方城市蔓延趋势)已经出现部分人员通过先行垫付治疗费用而盈利的现象。即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方在未得到赔偿又等不到法院判决执行款的情况下,部分人员提供先行垫付治疗费用,待判决生效后提取赔偿执行款中除治疗费用外更多的利益。
二、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一)部分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具有经验的法官加以审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虽然大部分是经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权责明确的案件,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复杂情形例如:判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买受人、受赠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挂靠人、承租人、承包经营人责任问题;判定车辆借用人责任问题;判定驾驶员的责任问题;判定车辆被盗抢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判定车辆维修人、保管人的责任问题;判定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机构学习期间发生事故的责任问题;判定道路施工人、道路产权人、维护人责任问题;判定行为人的违法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或者破坏道路及道路配套设施的问题;判定无偿搭乘人责任问题等情况,这需要富有经验的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运用法律加以解决。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审判人员短缺,案件审理期限长且不易调解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数量大,通过数据已经充分显现出来。法院审判人员在未增加的前提下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面临较大压力。虽然有些案件案情相对简单,但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自身特点造成审理期限过长且案件往往不能以调解结案。这样为审判工作带来很大不便,往往案件当年立案不能在当年审理结案变成积案转而给第二年的工作造成负担,影响法院的综合指标。
(三)案件执行难
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有《交强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但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多事故责任者是未参加保险的司机或是摩托车驾驶人员,案件发生后有些人员责任方或逃逸或下落不明,有些人员在事故发生后自身受伤需要治疗,没有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往往原告拿着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对责任人不能执行,案件只能中止执行。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链条以及审理模式,在法律法规未作改进的情况下很难对案件进行快审快结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依据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固有的模式。在这个链条中涉及到案件当事人、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司法工作人员、鉴定机构、审判组织、以及执行机构的参与,可以说动一发便触动全身。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执行下,这些人员及部门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为保障案件的公正,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质量,即使通过加强管理,调配人员提高某一个环节也难以追赶上这类案件增长的速度。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和一些思考
任何一项好的措施或者制度都是针对问题产生并随着事物的发展而随之变化,应以疏导为主,防治为辅。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新的规律。因此找到这一规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们还应大力加强对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的意识,完善法律法规从而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机动车交通案件的审理模式以及这一链条是在处理问题过程中运用法律与实践结合形成的,它已经形成了稳定模式。问题也突显出来,针对法院的实际情况,可以通过优化环节,达到更好的效果。
思考一案件繁简分流,以一个审判庭为例,这个审判庭共9人在面对基数庞大的道路交通事故审理案件中,会遇到案件审理周期平均分摊在这9个人身上,尽管有大部分案件是权责明确极易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与此同时这9个人还负责审理较为复杂的合同及土地纠纷等一系列民事纠纷案件上,每名审判人员都要经过很长审理周期才能将案件审理完毕。这样造成案件无奈的积压,若能根据案件情况,划分出容易和复杂交通事故案件,由1-2名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集中负责这项工作,将审理周期长的交通事故案件由这几名同志负责处理,进而让其余审判员从案件简单且周期长得案件中解放出来审理其他案件,也许会在审判工作中达到很好的效果。但这个办法在实际中也会存在很大的弊端,在整体上看,案件依旧滞留在我院只是将此类转移到几个人员那里去;这样做也会造成权利过于集中,审判工作中会产生带有个人色彩较浓不良的惯性。此法在实际操作中能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还需进一步实践。可以考虑定岗不定员的交流办法加以改进。
思考二案件审理前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部分法院成立机动车交通事故法庭,将此机构直接设立在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这样做会使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久就能拿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简化了诉讼程序。但这一制度并不适合全部法院,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发生具有多样性、地域性、行政行为先行且分布不均等诸多特点。在操作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运用。
思考三严控收案范围,为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部分法院采取限制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收案范围,即明确凡此类案件如原告未治疗终结或提出诉前保全便不予立案,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部分案件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就立即立案而在医院接受长时间的治疗,造成案件中止、积压。表面上降低了部分案件的收案数量,但于法无据。造成此类案件社会上的积压,也不利于社会稳定,效果不佳。可以进一步改进为严控收案范围的同时扩大现予执行的受案范围。
思考四加强业务培训。在审判工作中更应加大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应对复杂多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可以加大普通案件简易审理的模式,将双方争议不大且权责明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普通案件简化审理,做到案件的快审快结。
将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计算设置成如同规范化公式模式上来,并待有一定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这样可以使案件在审理时更为简便。
思考五完善法律法规。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审判人员适用的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是《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法律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可操作性强,但取消了调解前置环节,造成大量此类案件涌入法院。《侵权责任法》等部分新法虽然实施,但在审判实践中缺少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改进这一方面的工作。完善交通法规中关于保险规定及执行法规,增强力度。扩大将可能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纳入到强制保险的范围,使得这一社会性质的保险能更大的发挥作用,解决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救治。
事故调查报告15
受伤员工姓名:
性别: □男□女
年龄:
事故日期: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员工的正常工作:
事故时从事的工作:
受雇时间: 年 月
伤情:在相关项目前打x
□烧伤□烫伤□烧伤(化学性)
□砍伤 □撕裂伤 □刺破 □磨擦伤 □挤压伤 □骨折 □擦伤 □挫伤 □电击 □职业病□其它:
□厂内急救 病假 1—3天
□外送治疗 病假 4—12天
□病假12天以上 □截肢 永久伤残
其它: 死亡
受伤部位:
□眼 □头 □颈部 □背部 □胸部 □腹部 □手臂 □手腕 □手 □手指 □腿 □脚 □脚趾 □肠 □其它:
提供的治疗: (缝合,吃药或其它)
事故发生时的工作任务:
□操作机器: (机器名称) □操作手工工具□处理材料 □维修和维护(机器) □维修和维护(建筑) □其它(请描述)
请说明直接导致员工受伤的设备或物体:
事故结果:
员工正在做什么?(操作机器,开铲车)
列出使用的工具: 无
列出使用的个人防护设施: 无
员工从事这种活动的频率如何?
□每天□每周□每月□每月不到一次□以前□
从来没有这种活动上正常工作的一部分吗?
□是□不是
员工正在完成的工作任务是否有标准的操作程序?
□有□没有
工人是否按照标准程序进行?
□是□否
如果没有,请描述如何违反标准程序进行
危害分析: 下面所列的是导致危险状况存在的诱发因素。请在相关项目前打x:
□机器或工具的缺陷。 □没有检查机器导致未能发现危险的存在。 □没有正确的使用机器或工具。 □没有正确的机器或工具。
□机器的'设计导致员工紧张或导致员工出错。 □机器或工具的质量导致危险状况。 □机器或员工所处的位置导致危险状况。
□完成该任务工作场所不够大。 □没有书面或已知的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存在,但没有预测到事故的诱发因素。
□工作程序存在,但员工并不知道。 □工作程序存在,但员工没有遵守。 □员工不能胜任此工作。
□工作程序中的任务太难,以致无法进行。 □工作程序中的任务是一项不安全的任务。 □没有指明该项工作所需的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
□工作程序中已经指明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但员工不知道其要求。 □员工没有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
□员工有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但没有正确使用。
□员工有正确的个人防护用品,但未能有效防止危害。
□没有指明该工作所需要的紧急装置。 □已经指明该工作所需要的紧急装置,但不能方便操作。
□管理人员没有发现或预测潜在的危险状况。 □管理人员未能采取正确的行动来纠正已知的危险状况。
□主管没有发现或纠正违反工作程序的行为。 □没有明确主管对安全的责任,或主管不了解其安全责任。 □其它诱发因素:
防止再次发生的建议:
□增加培训 □修改程序 □修理设备□调整设备 □增加防护或安全装置
□厂房管理□维修 □个人防护用品 □监督□改进照明,通风等设施 □其它:
行动计划详述:
负责人员:
任务:
完成日期:
报告填写者:
职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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